(一)、申請條件:
申請建立省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:
(1)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,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,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。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上年銷售收人的3%,并不少于1O00萬元,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于銷售總額的20%;
(2)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和在全省該行業、領域中領先的科研技術水平,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,已建有研究開發機構并擁有30名以上研究開發人員。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不低于10%;
(3)有吸收和吸引研究開發人員的能力,與科技界、產業界有密切的聯系。
申請建立市級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,應具備下列條件:
(1)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,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,年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3%以上。
(2)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裝備,科研技術水平在市內同行業、領域中領先,研究開發任務明確,建有研究開發機構,配備有研究開發人員,而且高、中級職稱或者博士學位、碩士學位人員占有一定的比例。
(二)、申請程序
(1)申請單位填寫《組建省(市)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》,經區科技局初審后報送市科技局,由市科技局、發改局和經貿局分別報送省(市)科技局、發改局和經貿委(市級僅報市科技局)。
(2)省科技廳、發改局和經貿委在收到《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》后,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研究,初步確定擬同意組建項目。
(3)省科技廳通知擬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申請單位,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,提交《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》,報送省科技廳、發計委和經貿委。
(4)省科技廳、發計委和經貿委組織專家對《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》進行論證,提出論證意見。
(5)根據專家論證意見,省科技廳、發計委和經貿委聯合發文批復,授予“江蘇省重點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”稱號。獲批準的項目列人當年《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計劃》。
(6)省科技廳與獲批準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業等簽定《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》,合同各方按《組建計劃任務書》履行職責。
(7)依托單位向當地計劃部門申辦工程中心基本建設計劃。
(三)、申請時間
符合申報條件隨時都可受理申請。 |